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宏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
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
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百
分之15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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