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538號
TPDV,104,司促,14538,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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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佩盈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劉振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
  萬陸仟柒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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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