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佩盈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劉振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
萬陸仟柒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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