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蘭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玖仟壹佰貳拾伍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玖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五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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