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478號
TPDV,104,司促,14478,201507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裕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李月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零捌佰捌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
  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
  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
  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百
  分之15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