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雯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
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銀
行法第47-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
聲請人請求104 年9 月1 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15% 部分自
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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