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重吉即龍昇利國際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法定代理人 張朝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