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363號
TPDV,104,司促,14363,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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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覺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零貳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
  (一)緣債務人戴覺先於民國(下同)86年1 月30日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VISA CARD :NO :0000-0000-00
     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
     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
     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
     104 年8 月31日止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 (日息
     萬分之5.4 )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 )
     計算之利息與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另依99年10月
     起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所示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
     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4 年7 月2 日止共計結帳
     新臺幣396,028 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77,929
     元為自民國86年1 月30日起至民國104 年7 月2 日之
     消費款,新臺幣263,272 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54,8
     27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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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