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2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林徽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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