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196號
TPDV,104,司促,14196,201507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錦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叁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按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
  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銀行法第47-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
  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 年9 月1 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