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維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肆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