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177號
TPDV,104,司促,14177,201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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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源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著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準
  此,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4年8月15日起按月清償部份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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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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