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源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著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準
此,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4年8月15日起按月清償部份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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