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154號
TPDV,104,司促,14154,2015072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啟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