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063號
TPDV,104,司促,14063,2015072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筱倩周家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申請就學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