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文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