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80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祥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正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磚密碼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金磚密碼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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