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802號
TPDV,104,司促,13802,201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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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祥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正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磚密碼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金磚密碼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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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