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楊絮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吳秀蘭(即孫錦祥之繼承人)
孫大偉(即孫錦祥之繼承人)
孫志偉(即孫錦祥之繼承人)
孫曉薇(即孫錦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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