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701號
TPDV,104,司促,13701,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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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楊絮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吳秀蘭(即孫錦祥之繼承人)
      孫大偉(即孫錦祥之繼承人)
      孫志偉(即孫錦祥之繼承人)
      孫曉薇(即孫錦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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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