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67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丰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光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4 年8 月1 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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