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678號
TPDV,104,司促,13678,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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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丰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光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4
  年8 月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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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