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原 告 義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陳希佳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三七六號七樓 被 告 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二十號九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 告 中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西屯區○○○路○段一二三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江雅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 被 告 瑞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二十號九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均請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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