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617號
TPDV,104,司促,13617,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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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沈志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義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光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淑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年利率、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柒萬零叁佰伍拾玖元貳
  角玖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年利率、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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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