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沈志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義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光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淑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年利率、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柒萬零叁佰伍拾玖元貳
角玖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年利率、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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