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正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妍葳(原名李淑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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