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606號
TPDV,104,司促,13606,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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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正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妍葳(原名李淑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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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