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顯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禾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萬捌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將新台幣2,402元利息計入原本再
生利息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