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584號
TPDV,104,司促,13584,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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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陳阿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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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