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489號
TPDV,104,司促,13489,201507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幸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勤諺有限公司蕭献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勤諺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
  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勤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