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幸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勤諺有限公司、蕭献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勤諺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
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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