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458號
TPDV,104,司促,13458,201507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許祝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循環利息之帳務明細。
二、其他費用之名稱、金額及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