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黎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47-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
於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
百分之15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3350號)
緣相對人黎三妹〈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1年12月3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16753元消費款、新臺幣1,360元循環利息,
(自101年8月2起至101年12月3日止),總計新臺幣18113元整
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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