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囿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貳
佰壹拾伍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
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
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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