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零貳佰陸拾伍萬叁仟
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億零貳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貳
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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