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249號
TPDV,104,司促,13249,20150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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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零貳佰陸拾伍萬叁仟
  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億零貳佰肆拾肆萬肆仟貳佰貳
  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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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