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249號
TPDV,104,司促,13249,2015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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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帳務明細。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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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