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並提出帳務明細。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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