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世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維珍律師(即陳森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
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