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3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世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維珍律師(即陳森和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選定林維珍律師為陳森和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資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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