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232號
TPDV,104,司促,13232,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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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世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維珍律師(即陳森和之遺產管理人)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選定林維珍律師為陳森和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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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