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186號
TPDV,104,司促,13186,2015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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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叁佰玖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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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北分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