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叁佰玖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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