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186號
TPDV,104,司促,13186,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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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
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資料,並查報其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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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北分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