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
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資料,並查報其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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