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榮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貳仟貳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貳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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