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176號
TPDV,104,司促,13176,201507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榮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貳仟貳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貳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