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107號
TPDV,104,司促,13107,201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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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紫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票號AL0000000)退
  票日期係民國104年6月22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
  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
  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本件支票付款提示日為104年6月22日
  ,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04年6月20日至104年6月21日之
  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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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