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宇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志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叁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零陸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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