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046號
TPDV,104,司促,13046,201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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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正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8033元 │06月21日起 │8月 31日止 │點九九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9 月1 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9211 元│06月21日起 │      │點九九    │
├──┼────┼──────┼──────┼───────┤
│ 004│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58641元│06月21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3046號)
  緣相對人李正倫於民國102 年3 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6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04 元及費用3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李正倫於民國103 年7 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4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6 月20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28元及費用689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
  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李正倫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
  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
  4 年6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96元及費用6164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
  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
  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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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