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正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8033元 │06月21日起 │8月 31日止 │點九九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9 月1 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9211 元│06月21日起 │ │點九九 │
├──┼────┼──────┼──────┼───────┤
│ 004│新臺幣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58641元│06月21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3046號)
緣相對人李正倫於民國102 年3 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6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04 元及費用3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李正倫於民國103 年7 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4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6 月20日止未受
償之循環利息28元及費用689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
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李正倫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
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
4 年6 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96元及費用6164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
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
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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