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003號
TPDV,104,司促,13003,201507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坤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
  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銀
  行法第47-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
  聲請人請求104 年9 月1 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15% 部分自
  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3003號)
緣債務人莊坤儒於民國83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
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
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 年06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702,255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
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信用卡】期前利息518368,自民國90年5 月8 日起至民國104
年6 月7 日止計算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