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002號
TPDV,104,司促,13002,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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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果和(原名葉中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零貳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47-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
  於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
  百分之15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3002號)
  緣債務人葉果和於民國91年06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6月14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562,024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信用卡】期前利息412097元,自民國90年9月20日起至民
  國104年6月14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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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