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948號
TPDV,104,司促,12948,2015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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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永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 祥(即張永國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語絜(即張永國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彭莉萍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永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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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