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永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 祥(即張永國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語絜(即張永國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彭莉萍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永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