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元智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進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嘉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明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連帶)清償新臺幣
■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