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元智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進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明昆
一、債務人呂明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呂嘉偉
、呂明昆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呂嘉偉業因出境並於103
年4月2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
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對呂嘉偉之請求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