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927號
TPDV,104,司促,12927,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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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元智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進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明昆
一、債務人呂明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呂嘉偉
  、呂明昆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呂嘉偉業因出境並於103
  年4月2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
  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對呂嘉偉之請求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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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