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萬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慕卡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伍仟陸佰叁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叁角
肆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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