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922號
TPDV,104,司促,12922,2015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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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萬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慕卡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伍仟陸佰叁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叁角
  肆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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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萬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萬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