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萬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慕卡「敘」或慕卡「敍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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