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昱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2906號)
緣債務人許昱璇於民國93年02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5月27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201,298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信用卡】期前利息115836元,自民國95年12月08日起至民
國104年05月27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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