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906號
TPDV,104,司促,12906,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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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昱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2906號)
  緣債務人許昱璇於民國93年02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5月27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201,298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信用卡】期前利息115836元,自民國95年12月08日起至民
  國104年05月27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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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