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川科技有限公司、清麗國際有限公司、王
耀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
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
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
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分別積欠
買賣價金及票據債務,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
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3位,扣除
已繳裁判費500元,另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二、查請求標的(二)、(三)依請求原因事實所述,係屬同一票據
債務,依票據法第96條第1項規定,發票人及背書人對於執
票人連帶負責,請釋明對該連帶票據債務以不連帶債務對債
務人清麗國際有限公司及王耀輝分別請求各915,780元之法
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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