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854號
TPDV,104,司促,12854,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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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川科技有限公司清麗國際有限公司、王
耀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
  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
  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
  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分別積欠
  買賣價金及票據債務,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
  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3位,扣除
  已繳裁判費500元,另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二、查請求標的(二)、(三)依請求原因事實所述,係屬同一票據
  債務,依票據法第96條第1項規定,發票人及背書人對於執
  票人連帶負責,請釋明對該連帶票據債務以不連帶債務對債
  務人清麗國際有限公司王耀輝分別請求各915,780元之法
  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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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