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820號
TPDV,104,司促,12820,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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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葛樹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秀美、陳文龍、沈啟明、滿滿金股份有限
公司、實錸股份有限公司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沈秀美、陳文龍、沈啟明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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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