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2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葛樹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秀美、陳文龍、沈啟明、滿滿金股份有限公司、實錸股份有限公司、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沈秀美、陳文龍、沈啟明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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