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812號
TPDV,104,司促,12812,2015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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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嘉斌(即許貴華之繼承人)
      許嘉尚(即許貴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許貴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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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