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1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嘉斌(即許貴華之繼承人)、許嘉尚(即許貴華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