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肆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2771號)
(一)債務人蔡瑜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6日止累計333,452元正未給
付,其中88,582元為消費款;244,870元為循環利息(2001/9
/3~2015/06/2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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