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764號
TPDV,104,司促,12764,201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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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賴錫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怡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玖萬壹仟叁佰柒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76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怡雯  │自民國104年0│民國104年05 │年息百分之2.95│
│  │323827│     │4月22日起  │月22日止  │       │
│  │63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民國105年02 │年息百分之3.54│
│  │   │     │5月23日起  │月2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95│
│  │   │     │2月2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徐怡雯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3.3 │
│  │205614│     │4月22日起  │5月22日止  │       │
│  │41元 │     ├──────┼──────┼───────┤
│  │   │     │至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3.96│
│  │   │     │5月23日起  │2月22日止  │       │
│  │   │     ├──────┼──────┼───────┤
│  │   │     │至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3 │
│  │   │     │2月23日起  │      │       │
├──┼───┼─────┼──────┼──────┼───────┤
│ 003│新臺幣│徐怡雯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3.3 │
│  │47167 │     │5月22日起  │6月2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3.96│
│  │   │     │6月23日起  │3月2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3 │
│  │   │     │3月23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2764號)
  (一) 債務人徐怡雯於民國103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總
     額度新臺幣5,410萬元其中3,310萬元、2,100萬元,借
     期均起於民國103年09月22日至123年09月22日屆滿,
     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個金放款指標機動利率(按
     月調整)加碼年率1.58%、1.93%,及約定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
     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二) 債務人徐怡雯於民國103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總
     額度新臺幣6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3年09月22日至106
     年09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個金放
     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93%,及約定遲
     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
     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三) 債務人徐怡雯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4年04月
     22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契
     約規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徐
     怡雯一次清償本金52,991,371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
     違約金。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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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